2020阿里山雲海祭活動
2020年10月1日~2021年3月31日
嘉義火車站上車-直達-阿里山森林園區
單程1500元-司機離開
(一台車計價 最多3+1人)
遊戲規則-搭乘限定時間12:00~14:00
開放預約:一天前預約-當天早上預約
活動日期-最殺折扣
2020年11月1日起-2021年1月31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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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合你的行程...住在嘉義飯店-民宿-車站-高鐵

1-折扣期間.請勿殺價.沒有中途景點停靠
2-折扣期間.前一天預約.或當天預約
3-折扣期間-一台車費用1500元.不算人頭價
4-折扣期間-開放搭乘上車地點(嘉義火車站)
5-折扣期間-中途停靠景點收取500元
6-嘉義車站上車-行駛時間約2小時
7-折扣期間-指定下車地點收費1500元
A奮起湖B石桌民宿C二萬平車站D阿里山園區
以上:行駛-阿里山公路台18線為準則

8-無折扣期間-平日單程包車-收費標準
「阿里山園區單程2000元」
嘉義高鐵站-直達阿里山園區
嘉義火車站-直達阿里山園區
嘉義住宿-直達阿里山園區

7-阿里山Uber包車一日遊價錢
嘉義高鐵站上車 11H內3000元-12H4000元
嘉義火車站 上車 11H內3000元-12H4000元
嘉義住宿 上車 11H內3000元-12H4000元
嘉義住宿 上車 阿里山看日出 一日遊4000元

(阿里山雲海祭活動日期)
109年10月日~110年3月311日
[A行程-網紅漫遊 一日遊景點]
08:30出發 嘉義高鐵-火車站-住宿
09:30抵達 第一站 梅山太平雲梯
休園日三 09:00~16:30 假日17:30
10:00離開
10:40抵達 第二站 一三一四觀景台 尋找愛情塔
梅山鄉瑞峰村御茶園拍攝景點

11:00離開
11:30午餐 第三站二選一
A-奮起湖老街
B-HANA廚房 預約0975117154
12:30離開
13:00抵達 第四站 阿里山園區
13:30搭乘火車時間-阿里山車站-沼平車站
15:30離開 觀雲海三選一
阿里山公路台18線
A-86k 二萬平觀景台
B-88.2k 阿里山大門口
C-89.5k傷心山日落雲海

[B行程阿里山台18線沿路景點]
08:30嘉義高鐵站
09:30抵達 第一站 達娜伊谷生態園區
10:30表演時間 鄒族原住民族
11:00離開
11:20抵達 第二站 遊芭絲鄒宴餐廳
12:20離開
12:40抵達 第三站 阿將的家 23號咖啡館
星期六休館-網紅景點.現場人太多直接離開
13:20離開
14:20抵達 第四站 阿里山園區
14:30搭乘火車
16:00離開 如果時間上來不及.觀雲海與夕陽.提早離開..夕陽落下時間大約17:30分
16:20抵達 第五站 三選一
阿里山公路台18線
A-86k 二萬平觀景台
B-88.2k 阿里山大門口
C-89.5k傷心山日落雲海

18:00結束行程離開
距離嘉義高鐵站時間約2小時

備註:
可以指定景點.因有些為登山步道.沒有排入行程...
有些景點需要下雨.如.太興飛瀑-燕子崖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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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選項
  • 訪客
    訪客 2021/03/25 08:53


    裁判字號:
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
    裁判日期:
  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裁判案由:
    傷害
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
   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    被   告 陳宜斌


     
   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偵字第0000
    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  主 文
   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  理 由
   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
    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,因停車
   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拉
   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
    度眩暈、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   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
   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   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   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   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   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。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
    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,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
    ,有撤回告訴狀可參(詳本院卷第53頁),揆諸前開說明,
   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 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
    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
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   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   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    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書記官 李燕枝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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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上傳:
2020/11/06
全站分類:
國內旅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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